pm体育官方网站2022年媒体报道胡某艳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羁押,上海“猫药案”引发广泛关注。
2023年6月30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告人亲友以及被告代理律师处获悉,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艳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其弟弟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据被告人胡某艳的朋友称,被告人家属对此量刑结果感到很意外,“没想到会判这么重”。
而据被告代理律师介绍,本案的销售金额定为8000余万元。该律师表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生产、销售的药品究竟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伪劣产品,还是只是未获批文就进行销售。“我们也认可这个药品是未经批准的,肯定是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不能简单认同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
据媒体此前报道,2019年胡某艳改良可治“猫传腹”病的化合物GS441524分子式,此后她尝试申请新兽药审批,在未获批情况下,就将该化学物质作为添加剂,添加在已取得合法生产批文的另一款兽药中进行生产、销售。
“复旦研究生”自制猫药被抓:成本1.8卖1000,打击竞争对手入狱牵连多人
2022年4月起,有关复旦大学女研究生胡某自制猫药后被羁押,被称为猫药版“药神”的消息持续引发关注,但就在爱猫人士们为其“打抱不平”时,复旦大学发文辟谣称该女生并非复旦大学化学系研究生。
其实,在胡某被抓后不久,帮胡某代加工治疗“猫传腹”药品的药企负责人也被刑事立案调查。2023年4月起,上游新闻记者走访了解到,胡某委托企业生产的“猫传腹”药品成本仅1.8元每片,一盒共12片,而其对外销售价格在1000元至1200元不等。有证据显示,包括药企负责人在内的20多名相关人员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疑似为胡某或相关企业打击竞争对手后遭报复。
4月11日,药企老板孙某被指控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5月5日,上游新闻记者拿到涉案《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后发现,关联案件中的口供、情况说明等显示,指控药企涉嫌犯罪的《鉴定意见书》中,并未对药品的危害性进行说明。
2022年4月起,多家媒体报道显示,胡某是湖南衡阳人,2013年考入复旦大学化学系读研究生。因为“一个人在上海有点孤单”便养了猫。2017年底,因其养的一只布拉多尔猫患上了“猫传染性腹膜炎”即“猫传腹”后,她花上万元通过化合物交易网站从国外买了一些化合物给猫咪服用,前后花费20多万元后,猫咪得以痊愈。
公开资料称,“猫传腹”是一种在猫与猫之间具有传染性的慢性病。患此病的猫普遍存活时间在15到60天。媒体报道称,因胡某从微信群里得知,不少猫主因买不起这种药而耽误了治疗,也有猫确诊后安乐死的消息后,胡某有了制药的想法。2019年春天,胡某在网上查到GS441524这种化合物的分子式后,便与朋友一起做实验,调试配比,制出了实物。根据胡某自己的统计,GS441524对传腹病患猫的治愈率超过90%。成功合成GS441524后,胡某用自己制出的药给患猫治疗。当时,她合成的化合物在上海爱猫人士圈里被奉为“救命药”,她也被患猫主人们唤作“药神”。
面对新兽药申请时间过长的问题,胡某咨询后发现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GS441524这种化合物并未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中。于是,胡某决定将GS441524作为添加剂,加在兽药的中成药中,并委托药企进行生产。
但这款治疗“猫传腹”的药品很快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2021年4月22日,胡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查明,胡某为非法牟利,伙同他人生产含GS441524化合物针剂,用以治疗“猫传腹”病,并以每瓶约1000元的价格向国外加价销售牟利;胡某以公司名义与兽药生产企业签订协议、合同,采取套用兽药传腹康清瘟败毒片批文手段,由药企为其生产非法添加GS441524成分的传腹康清瘟败毒片片剂,用以治疗猫传腹。同时委托他人在江苏南通设立窝点将传腹康清瘟败毒片片剂以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认定,传腹康清瘟败毒片“海外版国内销售”部分系假兽药。该产品在国内销售金额达1000余万元。
而就在相关报道发出不久,复旦大学化学系就发布情况说明称,经核查,胡某从未被复旦大学化学系录取为研究生。
胡某被抓后不久,与胡某合作的兽药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也被警方立案调查。药企相关负责人李某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其实与胡某的合作只是简单的代加工。“胡某找到我们时提到,委托我们生产传腹康清瘟败毒片,但是需要我们按照她的配方生产,即我们根据药典上的药方抓药、生产,在药品中添加她提供的添加剂。她只是告诉我们这个是合规的,而且添加后治疗猫传腹效果更好。还和我们约定,只允许生产,不允许研究复制。”李某说。
双方签订的《关于兽用“清瘟败毒片”生产项目协议书》显示,胡某公司提到,拟通过药企生产“清瘟败毒片”用于市场独家销售,胡某向药企提供生产工艺路线及原料药信息等支持,“清瘟败毒片”提货单价为1.8元一颗(含税),一盒12粒装,含主要原辅料成本费用,协议中并未提到有关添加剂的内容。
李某说他没想到的是,一盒药品胡某拿货价仅20多元,其对外市场销售价格会卖到1000多元,而自己所在的药企也因此成为胡某打压竞争对手后的“受害者”。
2023年4月7日,胡某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参加庭审的多名旁听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庭审中,胡某认为其生产含有GS441524添加剂的要求是合规行为,且该产品还获得了美国专利,但对于该说法检方并不认同。除该情节外,检方还在证据中提供了一组胡某的聊天记录,证据显示胡某曾对团队成员说,她卖到1000元一盒,其它药商卖四五百元一盒,必须把他们“搞下去”才能挣钱。“同时胡某供述,为此她还曾指使第三人向警方报案,至少有4人因胡某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被刑事立案。”参加庭审人员表示。
经上游新闻记者证实,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多名被告即为胡某的竞争对手。判决中提到,自2019年8月起,被告人冯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某1合谋后,自行配制治疗猫传染性腹膜炎的“GS441524针剂”共同批发销售给被告人陈2,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由陈某1批发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冯某另通过他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被告人冯某pm、陈某1生产、销售针剂共计20余万元。经认定,涉案的针剂均为假兽药。因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4人获刑。
“可能胡某自己也没想到,她极力打压竞争对手的罪名,也会落在自己头上。”多名知情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提到,胡某被刑事立案后,与其有关联的20多名企业负责人pm、个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pm。“我们有证据怀疑,这20多人均与胡某打击竞争对手后遭到报复有关。”李姓负责人说。
4月11日,涉案药企及企业负责人被控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此时,胡某案尚未宣判。
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9年1月,胡某等人找到涉案药企,请药企为其研发的宠物药寻找非法添加载体并进行规模生产。2019年12月起,涉案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非法添加GS441524化合物的清瘟败毒片,至案发累计生产40余万片、81公斤,销售金额为100余万元,经认定,涉案药企的清瘟败毒片为成分不符的假兽药。
但对于该指控,李姓负责人表示,企业对于添加剂的情况并不知情,每次都是胡某派人到公司向清瘟败毒片中添加药剂,在胡某案中的供述中有提到;且药企是在案发后才被告知添加剂为GS441524化合物,而其自身生产的清瘟败毒片已获得批文,且已提交给办案机关。
随着胡某、涉案药企等案件的相继开庭,GS441524化合物是否有效,又是否应被认定为非法添加物成为该案的关键。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当天的庭审中,检方出具的关键证据为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的三份《鉴定意见书》,其中提到经鉴定清瘟败毒片中含有非法添加剂化学物质GS441524,但并未对其危害性进行说明。且在《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送检材料、样本项中没有附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材料。
而涉案药企提供的一份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情况说明》中却表明,2021年3月16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等部门就涉案样品是否含有GS441524等成分,委托检测所进行检测,样品来源包括涉案药企。
因该检测项目在该所资质认定参数范围之外,也无检测方法标准,经协商仅对样品进行成分鉴定。该所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9号对涉案药品进行筛查确认,并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等部门的要求出具《鉴定意见书》,未出具任何检测报告。
同时,在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案件证据材料中,上海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在询问笔录中提到,该所出具的是《鉴定意见书》,不是检测/检验报告。且承认《鉴定意见书》与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根本不相同的。因此,该证据也被涉事企业认为系非法证据。此外,公诉方对于药品是否有疗效,也并未予以否认。
因涉案添加剂的关注度较高,此案的走向备受关注。关键证据曝光后,《鉴定意见书》是否能作为有效书证也引起了律师们的讨论。
多名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形成于案件发生前或者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对书证和鉴定意见审查与认定的方法是明显不同的,《鉴定意见书》尽管是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记录的专家意见,但它仍然属于鉴定人提供的一种主观判断材料,明显不属于书证。此外,超范围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也应当予以排除。
而对于假兽药的认定,律师认为,《兽药管理条例》中,没有规定对“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兽药”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本案中,认定清瘟败毒片为伪劣产品及以《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为由认定清瘟败毒片为假兽药,则需要权威检测报告证明,显然《鉴定意见书》无法证明这一点。
“结合本案证据可以看出,涉案药企在生产清瘟败毒片过程中不存在《刑法》中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没有主观故意,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其它涉案人员的处理,也应从事实证据出发。”多名律师称,该案的走向或将影响此后有关兽药案件审理行为,因此,无论是证据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办案机关都应谨慎处理,为今后此类案件审理提供有效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