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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上海“猫药案”主犯及弟弟均获刑:销售金额达8000余万曾伙同他人冒充吉利德员工举报同行

  pm体育6app下载6月30日,红星新闻报道“上海猫药案”一审宣判引发关注,被告人胡某艳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其弟弟胡某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近日,记者从被告人家属处获悉,他们正准备上诉。

  被告代理律师介绍,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生产、销售的药品究竟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伪劣产品,还是只是未获批文就进行销售。“我们也认可这个药品是未经批准的,肯定是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pm,但不能简单认同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获取了一份该案件中关于胡某艳和胡某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该案中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八千余万元,胡某艳还曾伙同他人冒充吉利德公司员工举报同行扩张市场份额,而其生产的含有GS-441524成分的猫用产品也被认定为假兽药。

  判决书显示,胡某艳为大学文化程度,系南通木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南通伟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1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到案),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胡某艳获悉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发的化合物“GS-441524”(以下简称“441”)可能对猫传染性腹膜炎(以下简称 “猫传腹”)有治疗效果,遂萌生利用441化合物作为活性物质,开发治疗猫传腹疾病的兽药并销售营利的意图。遂先后出资设立木天公司和伟顺公司,在其控制下具体负责落实其前述意图。

  2019年2月,胡某艳与谈某某(另案处理)合意后将仿制、提供441化合物以及研发含有441化合物成分的猫用兽药等工作发包给南京康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随后谈某某等人选择并利用正规兽药中药“清温败毒片”作为载体,将441化合物成分加入清温败毒片中,并研发了441化合物与清温败毒片处方成分原料拌料、压片的工艺;同时,胡某艳又将具体代工生产含有441化合物成分的清温败毒片(商品名“传腹康”)工作发包给安特公司。

  胡某自2019年起,按照胡某艳的安排,在江苏省南通市设立窝点,负责上述售药的生产对接,发货、记账等。

  至案发,被告人胡某艳累计生产和向境内外市场发出三种剂型猫用产品十万余盒(支),查实销售金额计人民币八千余万元。期间,胡某艳为扩大市场份额,伙同销售人员吴某燕(另案处理),冒充吉利德公司员工,以保护吉利德公司权益的名义向上海等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打击同行。

  本案中另一名关键人物吴某燕系木天公司的销售代表,胡某艳为其提供中国香港地区及欧洲的客户渠道,吴某燕则为胡某艳设计并帮助推出针对低端市场廉价的含有441化合物猫用兽药产品。同时,吴某燕还曾假冒吉利德公司员工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帮助胡某艳打击同行,扩大市场份额。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多名被告即为胡某艳所举报的竞争对手。在该判决中提到,自2019年8月起,被告人冯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陈某1合谋后,自行配制治疗猫传染性腹膜炎的“GS441524针剂”共同批发销售给被告人陈2,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由陈某1批发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冯某另通过他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被告人冯某、陈某1生产、销售针剂共计20余万元。经认定,涉案的针剂均为假兽药。因分别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4人获刑。

  在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被告代理律师曾表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被告生产、销售的药品究竟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伪劣产品,还是只是未获批文就进行销售。“我们也认可这个药品是未经批准的,肯定是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但不能简单认同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

  而判决书中所载被告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涉含有441成分的猫用产品非刑法意义上的假兽药,行政法上的假兽药不能简单地视为刑法上的假兽药,涉案猫用产品性质应认定为“拟制假兽药”;本案所涉含有441成分的猫用兽药针对猫传腹疾病确有一定的疗效,没有证据证明使用该兽药造成买家损失,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

  判决书显示,相关证据证实pm,胡某艳向安特公司借批文,提供441化合物给安特公司添加在清瘟败毒片原料中,安特公司生产的清瘟败毒片含有国家兽药典处方外成分441化合物,包装上未标注化合物,是套用批号的行为;中国兽药典及安特公司获得的清瘟败毒片批准文号中的清瘟败毒片成分均不包括441(目标物),安特公司生产的清瘟败毒片不符合国家兽药典标准。

  上海兽药饲料检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涉案的三种剂型含有441化合物的猫用产品均为假兽药pm。而上述两份证据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举证材料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未予采信。

  此外,判处书中辩护人辩称,胡某艳和胡某不应对销售到境外的涉案猫用产品负责,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出口的兽药必须是符合国家兽药典和《兽药管理条例》生产的正规兽药。被告人胡某艳等人将冒用正规兽药批文或者自制的猫用假兽药运至境外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相关的销售金额应当计入胡某艳等人总的犯罪金额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艳、胡某生产、销售假兽药,现有证据虽无法证实涉案假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但其销售金额已超过人民币二百万元,依法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两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胡某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份判决书中,法院和公诉机关并未对含有441成分猫用产品的治疗效果进行表述。对这一判决,被告人家属称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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